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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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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第七条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章 申报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第九条 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第十条 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第十二条 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第三章 登记第十四条 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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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申请材料的提交1、申请人应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人由于不掌握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时,可委托掌握新化学物质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单位一次性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委托声明,列明第三方单位名称及委托提交的材料清单。3、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包括委托第三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温度计出口的话有什么要求,去欧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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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计出口的话有什么要求,去欧洲的

水银之类的比较困难,普通液体的空运需要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如果为一般货物,无冷却液,无风扇,无气体,无医药成分,无自动充气装置,无汞,无墨盒,无活性碳,无空气,无扬声器,无电池,非易燃,易爆,易腐品,无毒,无粉末,无汞,无酒精,无液体,无化工品,无害,无油,无磁性,无马达,无氟利昂,无其他制冷剂,无放射性物质。。。就可以直接出口。